以下信息由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供,旨在敦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,维护社会诚信。

(图片来源网络,侵删)
失信被执行人姓名:张海伟
性别: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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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份证号码:412325****913
住所地:河南省睢县城郊乡董庄村100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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失信被执行人姓名:张艺峰
性别:男
身份证号码:411402****219
住所地: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归德路东珠江路被绿城小区
执行法院: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
执行案号:(2023)豫1403执恢2号
案情介绍:原告王素云诉被告张海伟、张艺峰、永城市海波商贸有限公司、申夏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,经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决:被告张海伟、张艺峰、永城市海波商贸有限公司、申夏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130490元。但判决生效后,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严重损害了原告的权益。
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:偿还原告借款130490元
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: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
联系举报电话:18272658887
联系人:罗法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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